四、非法发行股票

案例简述

某公司股东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以其公司股票短期内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能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销售该股东的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

主要表现形式及其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实现途径为公司股东利用所谓的“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以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所谓的“原始股”,私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股票认购协议,高价出售给受骗的投资者, 骗取钱财。

欺诈行为手法分析:

1) 利用“原始股海外上市”概念。编织公司美丽的快速致富神话,并广泛宣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 委托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转让。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鼓吹无风险高收益,诱惑投资者购买,从中赚取高额回报。

3)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投资者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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